[new] Terms of Use – cn

使用条款

第1条 [目的]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使用由Migung 365运营的Migung365 Cyber​​ Mall(以下称为Mall')提供的Internet相关服务(以下称为Mall”)的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业务)运算符)。目的是规定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协议比照适用于通过PC通讯,无线等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

第2条(定义)
①“购物中心”是指建立虚拟商业场所,以便可以使用信息和通讯设施(例如计算机)来交易商品或服务,以提供Migung365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等”)。给用户。它也用于经营网络商城的商业运营商。
②“用户”是指按照这些条款和条件访问“购物中心”并接受“购物中心”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③“会员”是指已在“购物中心”注册(删除)为会员并可以继续使用“购物中心”提供的服务的人。
④“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为会员而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3条(条款,条件的规定,解释和修改)
①“商城”是指本条款和条件的内容,代表的姓名,营业所的地址(包括可以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点的地址),电话号码,复印件传输号码,邮件地址,商业登记号,通讯销售报告号,个人信息管理器等被发布在Migung365 Cyber​​ Mall的初始服务屏幕(正面)上,以便用户可以轻松知道。但是,用户可以通过连接屏幕查看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②“商城提供单独的连接屏幕或弹出屏幕,使用户在同意条款和条件之前,可以了解条款和条件规定的内容中的重要内容,例如订阅的撤回,交付责任和退款条件。条件。必须获得。
③“商城”是指《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法》,《条款和条件规制法》,《电子文件和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 ”和“信息和通信网络使用”。在不违反《促销和信息保护法》,《门到门销售法》和《基本消费者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订。
④如果“商城”修改了条款和条件,则应在生效日期前7天至生效日期之前,在购物中心的初始屏幕上指定并宣布申请日期和修改原因以及当前条款和条件。生效日期的前一天。但是,如果对用户更改条款和条件,则会以至少30天的宽限期通知用户。在这种情况下,“商城”会清晰地比较修订前后的内容并显示出来,以方便用户理解。
⑤如果“商城”修改了条款和条件,则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生效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而修改前的条款和条件则适用于该日期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但是,如果已经签约的用户将在第3款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的通知期限内将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的应用发送给“购物中心”的意图并获得“商场”的同意”,则适用修改后的条款。这是可能的。
⑥对于未在本协议中规定和本协议解释的事项,请参阅《公平贸易》制定的《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法》,《条款和条件规章法》,《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准则》等。佣金及相关法律或商业惯例。跟随。

第4条(服务的提供和变更)
①“购物中心”执行以下任务。

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以及签订购买合同
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或服务的交付
“商场”设定的其他任务
②在商品或服务售罄或技术规格变更的情况下,“商城”可能会更改将要订立的合同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更改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和提供的日期将被指定,并立即通知当前商品或服务的内容过帐的地方。
③如果由于“缺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而变更了与“商城”提供的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内容,则将原因立即通知可通知用户的地址。
④在前款的情况下,“商场”向用户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但是,如果“购物中心”证明没有意图或疏忽,则情况并非如此。


第5条 (停止服务)
①如果维护,检查,更换或破坏计算机等信息和通信设施,或者通信中断,“购物中心”可以暂时中止服务提供。
②“购物中心”赔偿因第1款所述的原因暂时停止服务而导致用户或第三方遭受的损害。但是,如果“购物中心”证明没有意图或疏忽,则情况并非如此。
③如果由于业务项目转换,业务中断,公司之间的整合等原因而无法提供服务,则“商城”将按照第8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按照原始条件通知消费者由“商场”奖励建议。但是,如果“购物中心”没有通知补偿标准等,则以与“购物中心”中使用的货币价值等价的现金或现金形式支付用户的里程或储备金等。

第6条(会员注册)
①用户通过按照“购物中心”设置的注册表格填写会员信息后表达其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意愿来申请会员资格。
②“商城”是按照第1款所述申请会员资格的用户的会员注册,除非属于以下任何一项。

但是,如果先前已经根据本条款和条件第7条第(3)款失去会籍的会员,则同意在失去会籍3年后重新注册为“购物中心”的会员与第7条第(3)款相抵触的情况除外。
如果出现虚假信息,遗漏或注册错误
如果判断为会员注册会严重阻碍“购物中心”的技术发展
③当“商城”的批准到达会员时,即建立会员合同。
④如果在会员注册时注册的信息发生变化,会员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将更改通知给“商城”。

第7条(会员退出和资格丧失等)
①会员可以随时要求从“购物中心”提款,“购物中心”会立即处理提款。
②如果会员由于以下原因之一,“商场”可能会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

申请会员时如果注册了虚假信息
如果会员未在到期日偿还会员因使用“购物中心”或其他“购物中心”而承担的债务
威胁电子商务秩序,例如干扰他人使用“购物中心”或窃取信息
在法律或本条款和条件禁止下使用“购物中心”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行事时
③在“商城”限制或暂停会员资格之后,如果重复两次或多次相同的操作或在30天内未纠正原因,则“商城”可能会失去会员资格。
④如果“购物中心”失去会员资格,则将取消会员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会在取消会员资格的至少30天前通知会员并给予解释机会。

第8条(致会员)
①当“商城”通知会员时,可以通过“商城”预先到达会员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②“购物中心”可以通过在“购物中心”公告板上张贴多个通知来替换单个通知,以通知未指定的成员。但是,对于对会员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将给予单独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
①“商城”用户通过以下方式或类似方法在“商城”上申请购买,并且“商城”在用户申请购买时必须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每个信息。 (删除)

搜索和选择商品等
输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确认条款和条件的内容,限制撤回订购权的服务以及运输和安装费等费用负担
同意这些条款和条件,并确认或拒绝上面第3条中的事项(例如,单击鼠标)
申请购买商品并确认或同意确认 ” mall”
选择付款方式
②如果“商城”需要将购买者的个人信息提供或委托给第三方,则必须在实际申请时获得购买者的同意,并且在注册会员时未事先获得全面同意。此时,“商城”必须向购买者指定要提供的个人信息项,收件人,使用收件人的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保留/使用期限。但是,如果相关法律另有规定,例如根据《信息通信网络利用促进和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款委托个人信息处理的情况


第10条(合同订立)
①如果属于下列任何一项,“购物中心”可能不接受第9条所述的购买申请。但是,在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必须通知未成年人或法定代表人如未获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可取消合同。

如果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遗漏或错误
未成年人购买《青年保护法》禁止的商品和服务时,例如香烟和酒精
如果确定接受其他购买应用程序严重阻碍了“购物中心”的技术
②当“商场”的同意以第十二条第(1)款中的确认通知的形式到达用户时,即视为已建立合同。
③接受“商城”的指示必须包括有关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销售的可用性,购买申请的更正等信息。

第11条(支付方法)
从“商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结算。但是对“商家”的用户的支付方式中不能不得追加征收任何名义的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
2.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信用卡结算
3.在线无折存款
4. 电子货币结算
5. 领取时支付货款
6. 积分等”商家”支付积分结算
7. 与” 商家 “签订合同或” 商家 “认证的商品券进行结算
8. 其他电子支付方法的货款支付等

第12条(收信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商家”在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需向用户发出接收确认通知。
② 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用户在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后可立即要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 , ” 商家”配送前如有用户要求,需立即按照其要求处理。 但是已支付货款时,根据第15条的取消预约等相关规定。

第13条(财物等供给)
① “商家”在用户和财物等供应时间上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用户在订购之日起7天内配送财物,采取订购制作、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 但是 , ” 商家”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财物等货款时,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 此时”商家”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用户确认财物等供应程序及进行事项。
② “商家”对用户购买的财物明示配送手段、各方式配送费用负担者、各方式配送时间等。 如” 商家 “超出约定配送时间,则需赔偿由此导致的用户损失。 但是证明” 商家 “没有故意或过失时,则不适用。

第14条(退款)
“商家”是指用户因购买申请的财物等因断货等原因无法交货或提供时,应及时通知用户,事先收到财物等货款的,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必要措施。

第15条(取消认购等)
① 和”商家” 签订财物等购买相关合同的用户,在收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款中有关合同内容的书面之日(与收到该书面材料时相比,财物等供应较晚时,可从获得财物等或财物等供应开始之日)开始7天内取消订购。 但是,关于取消订单,根据《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依照同法规定。
② 用户收到货物等后,如符合下列各1号的情况,不得退货或更换。
1. 因用户的原因导致财物等丢失或损坏时(但为确认商品等的内容而损坏包装等时,可取消订单)
2. 因用户使用或部分使用导致商品等价值明显下降时
3. 因时间的推移,商品等价值明显下降而难以再销售时
4. 可复制具有相同性能的商品等时,损坏其原件商品包装时
③ 第2款第2号或第4号的情况,如”商家”事先未在消费者容易知道取消预约等事实的地方明示或提供试用商品等,则用户取消预约等不受限制。
④ 用户在有第1款及第2款规定下,商品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可自该商品供货之日起3月内、得知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取消订单等。

第16条(取消认购等效果)
① “商家”从用户处收到退时,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支付的货款。” 商家 “向用户延缓退款时,对其延迟时间,按照”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2中规定的延迟利率(删除括号部分)乘以计算的延迟利息。
② “商家”在退还上述货款时,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手段支付财物等货款时,应立即要求提供相应结算手段的企业停止或取消财物等货款的请求。
③ 取消订单等情况下,返还所提供的财物等所需费用由购买者承担。 “商家”不以取消订购等理由向用户申请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但是财物等内容与标识•广告内容不符或因履行合同内容不同而取消预约等时,财物等返还所需费用由”商家”承担。
④ 用户接受货款并负担发货费等时, “商家”需明确记载谁承担该费用,让用户容易了解并明确标识。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为提供服务,在必要范围内收集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
② “商家”会员注册时,不提前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 但是,为了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需要本人确认的情况下,可收集最基本的特定个人信息时,不包括在内

③ “商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需告知该用户目的并征得用户同意。
④ “商家”不得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发生新的使用目的或提供给第三方时,在使用•提供阶段告知该用户其目的并获得同意。 但是,相关法令另有规定时除外。
⑤”商家”根据第2项和第3项需要得到用户同意时,需提前明确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对第3方提供信息相关事项(提供目的、提供目的及提供信息内容)等《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
⑥ 用户可随时要求阅览”商家”拥有的个人信息并纠正错误,“商家”对此负有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用户要求更正错误时,” 商家”在更正错误之前不使用该个人信息。⑦”商家”为保护个人信息,应尽量限制管理者收集最少的购买者的个人信息,对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等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丢失、盗取、泄露、未经同意的第三方提供、篡改等导致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⑧ “商家”或从其处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者,如达到收集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⑨”商家”不设置为事先选择有关收集、使用、提供个人信息的同意栏。 另外,用户拒绝提供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时,需明确告知用户拒绝同意时受限制的服务,不得因用户拒绝非必须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理由而拒绝会员注册等服务提供,限制或拒绝。


第18条 (”商家的义务)

① “商家”不得从事法令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应根据本条款规定,尽最大努力提供持续、稳定的财物和服务。
② “商家”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便用户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
③ “商家”对该商品或领域进行”标识、广告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当标识、广告行为,用户遭受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④ “商家”不发送用户不愿接收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对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① 除第17条情形外,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在于会员。
②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及密码。
③ 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家”,商家如有相关提示用户应遵照。


第20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盗用他人信息
3. 更改”商家”上发布的信息
4. 发送或上传”商家”规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等。
5. 侵害”商家”其他第三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 损害”商家” 其他第三方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家公开或张贴淫秽或暴力信息、视频、语音或其他违反公序俗的信息的行为。

第21条 (连接”商家”与被连接”商家”之间的关系)
① 上位”商家”和下位”商家”以链接(例如链接的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动画等)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连接”商家”(网页),后者称为被连接”商家”(网页)。
② 连接”商家”是指根据被连接”商家”独自提供的财物等,对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在连接”商家”的初始画面或连接时间的弹窗画面中明示时,对该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商家”制作的著作版权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家”所有。
② 用户利用”商城”获取的信息中,知识产权归属于”商城”的信息,未经”商城”事先批准,不得通过复制、发送、出版、发布、广播等方法,以营利为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③ “商家”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该用户。

第23条(纠纷解决)
① “商家”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为补偿处理损失,设立并运营损失赔偿处理机构。
② “商城”优先处理用户提交的不满事项和意见。如无法迅速处理,将立即通知用户其原因和处理日程。
③”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用户提出受害救济申请时,可由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第24条 (审判权和准据法)
① “商城”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的诉讼,根据当时用户的地址,没有地址时由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起诉当时用户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确或外国居住者的情况,要向民事诉讼法管辖法院提出。
②”商城”和用户之间提出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附则(试行日)本条款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